鹏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23 20:36:44    作者: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原标题:鹏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3年8月15日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的协议,本企业决定自2023年08月15日起增加东莞证券为鹏华中证国防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互助基金(基金简称:国防ETF,扩位简称:国防ETF,基金代码:512670)、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香港医药,扩位简称:香港医药ETF,基金代码:513700)、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香港消费,扩位简称:香港消费ETF,基金代码:513590)、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保险证券,扩位简称:保险证券ETF,基金代码:515630)、鹏华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科创50增强ETF,扩位简称:科创50增强ETF,基金代码:588460)、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简称: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B,扩位简称:鹏华添利ETF,基金代码:511820)、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酒ETF,扩位简称:酒ETF,基金代码:512690)、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行FUND,扩位简称:中证银行ETF,基金代码:512730)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依据自己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的协议,本企业决定自2023年08月15日起增加东莞证券为鹏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半导体ETF,基金代码:159813)、鹏华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传媒ETF,基金代码:159805)、鹏华中证车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智能网联汽车ETF,基金代码:159872)、鹏华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畜牧ETF,基金代码:159867)、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化工ETF,基金代码:159870)、鹏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碳中和ETF基金,基金代码:159885)、鹏证有色金属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有色ETF基金,基金代码:159880)、鹏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光伏ETF基金,基金代码:159863)、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50ETF,基金代码:159681)、鹏证疫苗与生物科学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互助基金(场内简称:生物疫苗ETF,基金代码:159657)、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大数据ETF,基金代码:159739)、鹏华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中药ETF,基金代码:159647)、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科技ETF,基金代码:159751)、鹏华中证工业互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工业互联ETF,基金代码:159778)、鹏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ESGETF,基金代码:159717)、鹏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证券ETF龙头,基金代码:159993)、鹏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油气ETF,基金代码:159697)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依据自己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鹏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3年8月18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来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真实的情况,在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法律和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做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异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问题造成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做调整,并按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情,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介上的《鹏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依据自己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